深圳公司取名规则

(一)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深圳(市) + 字号(商号) + 行业(或者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二)所用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核准或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名称冠广东的公司,须符合《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企业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

(七)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八)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九)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二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十)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56日国务院批准,19917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1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6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二章、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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