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a.《税务登记证》副本;
b.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c.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d.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e.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
销售额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应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所属申报期结束后的40个工作日内申请认定。
3.流程、
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受理→税务机关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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