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决定注销的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清算报告(原件1份)(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或确认);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8.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9.申请材料无法加盖公章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公章缴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公章遗失登报声明(原件1份);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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