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基本程序和要求:
符合条件的借款企业是指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
境内结算银行是指为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办理资金结算的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借款企业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资料
借款企业应在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前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深圳人行提交备案申请。依据《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贷款备案、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环节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相应资料,配合境内结算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及信息报送。
借款企业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深圳人行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信用代码证;
2、《贷款意向函》或类似告知书;
3、贷款用途说明书;
4、贷款合同(可在贷款正式发放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充);
5、企业信用报告、企业主要股东信用报告、企业法人代表个人信用报告;
6、深圳人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境内结算行向境外合作银行或分支机构询价
(三)、意向的境外银行向境内结算行出具《贷款意向函》
(四)、境内结算银行向深圳人民银行进行备案
境内结算银行应依据《办法》和《细则》的规定,对借款企业跨境人民币贷款的备案、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环节进行真实性审核,并按规定向深圳人行报送相关信息和资料。
(五)、借款企业与境外贷款银行签订协议(或借款企业、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外贷款银行签订三方协议)
借款企业凭深圳人行出具的《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备案表》等材料,向境外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申请跨境人民币贷款。《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备案表》有效期为三个月。
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按照贷款实际用途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
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确定,在贷款发放前向深圳人行备案。
(六)、境内结算银行开立账户
借款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从境外汇入的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七)、贷款资金入账
借款企业在办理贷款资金入账前,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贷款合同、资金使用说明书以及深圳人行出具的《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备案表》等材料。境内结算银行审核通过后通知境外贷款银行办理贷款资金划款手续。
(八)、贷款资金使用
借款企业使用贷款资金前,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相关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后,向境外贷款银行反馈,获得境外贷款银行同意贷款资金支付的书面答复后,方可办理贷款资金支付,并于当天完成贷款资金支付划转手续。
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的用途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用于前海的建设与发展。应符合前海产业发展目录要求,优先支持用于进口及其它对外支付的贷款需求。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房产等。
(九)、贷款资金的偿还
借款企业用人民币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凭贷款合同,支付命令函和纳税证明等材料到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还款汇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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