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精神,更好地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深服务和投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籍人士及其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为其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

  (一)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省、市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二)对我市社会经济文化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

  (三)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四)由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五)在企业(含高新科技企业和民营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六)在深圳市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个人,以及投资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深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七)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人士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人士,或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外国籍人士。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可申请享受下列入境及居留便利:

  (一)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办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F”字(访问类)签证(以下简称长期多次“F”字签证);

  (二)对需在深圳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外国籍人士,可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字(工作类)签证;

  (三)持“L”字(旅游类)签证、“F”字签证以及“X”字(学习类)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所持签证变更为“Z”字签证,办理2_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字签证;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将所持签证变更为长期多次“F”字签证。

  第四条 可以享受前条规定的入境及居留便利的人员,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一份,办居留证另附相同的相片一张(规格32×40mm);

  (二)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和签证及复印件(用A4纸复印);

  (三)《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卫检部门出具,16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的免交);

  (四)《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长住宾馆者提供住宿卡);

  (五)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需提供省(部)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2.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需提供市政府有关证明文件。

  3.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需提供无偿援助协议的证明。

  4.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需提供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资格认定证明以及聘用单位的证明或聘请书。

  5.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成立批文,以及聘用单位的职务证明。

  6.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副本。

  7.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的,需提供获得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证明,或市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证明。

  8.上述人员的配偶或不满18周岁的子女申请时,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或子女出生证明。

  第五条 符合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外国籍人士入境后可凭市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

  对于外国籍人士在境外申请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市政府外事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批。经审批同意的,要及时将审批意见报外交部,由外交部函告我驻外使领馆为申请人颁发签证。

  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可由本人或有关单位持市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副本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第六条 符合办理2_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字签证的外国籍人士,可在入境后由本人或有关单位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

  持“Z”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由本人或有关单位持市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持“L”“F”“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由本人或有关单位持市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可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第七条 对重要友好华人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及随其来华的配偶、不满18周岁的子女,按照前述规定为其提供入境、居留便利。

  第八条 长期多次签证费按一年多次签证费标准收取;办理急件免收加急费。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1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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