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公告〔2017〕4号
为维护公平市场环境、减轻商事主体负担,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我局决定对部分变更登记材料的要求予以调整。2017年3月1日起,商事主体办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含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个体户经营者变更登记、股份合作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不再将经公证的股权(出资)转让协议作为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必要前置要件。
对于自愿提交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提供免于核验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原件等便利化措施。
我局登记系统修改完善前,可在登记窗口现场办理。待登记系统修改完善后,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全流程办理前述相关变更登记。新的材料清单详见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办事指南中的材料清单栏目(官网网址:http://www.szmqs.gov.cn/)。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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