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的抵扣与非抵扣

我们国家执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就是用在生产其他产品、销售环节的东西才能执行抵扣,用在消费环节就可以不抵扣。
比如原材料、辅料、包装物这些用在生产的就可以,如果这些东西不用在生产的,那就不能抵扣。另外那些用在非应税项目,比如用在职工福利、用在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也不能抵扣。这些内容实在很多: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东北地区除外);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所以,上述收取的进项税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13%)计算。
4.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费,根据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的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开具专用发票具体要求的。
所谓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主要是指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或只取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或抵扣联。
所谓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主要是指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丢失专用发票;损(撕)毁专用发票;未执行税务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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