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十二个热点问题解答 不容错过!

 

全面营改增后,十二个热点问题解答 不容错过!

问题一、需要注意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中“六、其他纳税事项”明确:“(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题二: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该表。

问题三: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

问题四: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能否计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法规计算加计扣除。”

问题五:全面营改增后,按季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实际经营不足一个季度的如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问题六:自然人出租房屋能否享受小微免征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四条 .....(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题七:转让土地使用权能否选择差额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业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

问题八: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纳税人以无形资产作为投资,应按有偿转让无形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九:小规模纳税人能否申请调整纳税期限?

根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管理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函〔2013〕2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如需调整纳税期限,应在每年12月份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12月底前进行调整,从次年度1月1日起正式实行。”

问题十:营改增之后收费公路企业收取的通行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对方取得通行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企业提供旅游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开票时能否就差额部分全额开具增普票,其他金额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

旅游行业,已经差额开票,是否还可以针对已经差额的部分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可以。

问题十一: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营改增范围的应税服务,是否属于取消认证的范围?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问题十二: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何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上一个:《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下一个:好消息!曾经跑断了腿,如今取消开户许可证!
返回
友情链接: 西安人力资源公司  /  创业项目网  /  北京家教网  /  荔枝科技  /  菲律宾公司注册  /  dac10钢材  /  注册深圳公司  /  百顺鑫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