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这些行为都会构成偷税罪,不仅要处罚金而且还得坐牢!

很多企业会通过在凭证、账簿、申报环节做手脚,从而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那么那些行为会构成偷税罪呢?

 

  答:1、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依照真账簿、真凭证的式样制作虚假的账簿和记账凭证,以假充真的行为,俗称:“造假账”、两本账。

  2、变造账簿、记账凭证:指行为人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挖补、拼接、剪贴、增删或者其他方法改变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的真实内容的行为。

  3、隐匿账簿、记账凭证: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账簿、记账凭证,或者拒不提供帐簿、会计凭证,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的行为。

  4、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是指在法定的保存期间内,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予以毁灭的行为。

  5、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也属于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是指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者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等行为。具体情形

  (1)虚列原材料消耗、虚增职工薪酬、虚报财产损失等各种虚构业务支出。

  (2)无形资产多摊销、固定资产多提折旧等虚列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支出。

  (3)不按规定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或者多转成本等人为调控利润。

  “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

  是指纳税人帐外经营,取得应税收入不通过销售账户,直接转为利润在账簿上作虚假登记,瞒报或少报收入,即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准则、会计制度规定应记收入而不记、少记收入的行为。

  具体情形包括:

  (1)账外经营,未在法定帐簿上反映或足额反映收入、隐匿收入。

  (2)会计应确认收入不记入收入科目,而是挂在其他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科目不结转或少结转,或直接计入利润或者专项基金。

  (3)取得收入开具阴阳发票或收据不入账,或者大头小尾记账。

  (4)用收入直接冲减相关费用等。

以上这些行为都会构成偷税罪,处罚很严重!

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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