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行为,暴露了你正在走向犯罪!

 

百顺鑫企业服务平台 2018-02-07 10:09:45

去年可谓是财会行业的变革年,这一年里财税变革真的是精彩纷呈,会计证取消+新会计法约束加强+金税三期+五证合一+实名制办税认证+国地税联合稽查+个人税号+财务机器人+会计信用体系+个税改革+管理会计转型+营改增后续。但是作为一名财务人员,许多时候面对的是成百上千万,乃至以亿计的财务数字,这样巨大的诱惑,你的意志力还足以让你遵守职业规范,紧守法律底线,而不是走上犯罪的道路吗?

如今,财务人士利用职务便利犯罪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这让人们对于会计监管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高。法不容情,任何敢于触犯法律权威的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会计职务犯罪更不例外。从目前全国范围对于会计工作的监管力度来看,各地都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措施,以震慑并减少会计犯罪案件的发生。例如深圳市会计人员如果做假账,将被终生职业禁入;甘肃省规定,财务领导的亲属不得出任该公司会计出纳之职等。这些监管措施确实起到了不少有效的作用,但近年来被曝光的会计职务犯罪依然层出不穷,可见会计监管在国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会计职务犯罪的形式主要包括侵占公款、做假账、隐匿会计凭证、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这其中任何一种,都可能对企业财务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轻则亏损重则倒闭,而违法犯罪的会计师本人,也为此付出了极其惨痛的代价。

会计人:你的行为,暴露了你正在走向犯罪!

那么作为一名合格的财务人员,哪些行为属于违法的?如果触犯了会有哪些严重后果?我想还是有必要知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人:你的行为,暴露了你正在走向犯罪!

哪些行为属于违法?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处罚结果有哪些?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贵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会计人:你的行为,暴露了你正在走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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