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失控发票”就看这六个点!你不可以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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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失控发票”就看这六个点!你不可以不知道!

一家单位问:收到失控发票,税务在电话说,要补税、滞纳金、罚款,怎么会这么严重?都不敢做生意了。

是不是“失控发票”就看这六个点!你不可以不知道!

先别着急,首先明确,失控发票很有可能是“虚开发票”,但可能性再高,也只是“有可能”,定性之事必须依靠证据。如果真被证据坐实为虚开开票,则按虚开理解,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在证据坐实之前,谁也不能认为,收取使用失控发票是一项违法行为。

所以,结论一、罚款,就不用考虑了。不违法,不可能被罚款。

是不是“失控发票”就看这六个点!你不可以不知道!

一、先说说什么是“失控发票”?

失控发票,特指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它并不是一个有法律依据的名词,只是金税系统自己做出的一个判断。也就是说,它是计算系统的操作结果。计算机系统既是人编的,又是人操作的,所以,什么是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就是一个可以装许多东西的筐,不好精确定义。导致失控原因的,甚至有可能是税务机关、税务计算机系统的问题。

假设,开票方如果找不到了,可能是真找不到,也可能某种情况下联系不上,或者是没有履行申报义务或缴纳义务等,都可能被认为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

增值税暂行条例营改增试点政策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问题上,给了国家税务总局非常大的授权: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国家税务总局。只要税务总局认为哪种凭证不能抵扣,就不能抵扣。这是法规的授权,没有道理可讲。

二、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失控发票?

一般出现这种情况,要么是对方给你开具的发票有问题,被有意或者无意红冲或者作废,要么是开票企业有问题,失联企业,而归根结底是未按时申报缴税。总而言之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

情况一:与开票方业务真实发生,对方企业正常经营,只是由于对方财务不小心误操作,导致发票被作废或者红冲。

情况二:与开票方业务真实发生,但对方是失联企业。

情况三:与开发票未发生真实业务,对方企业是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小贴士: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三、认证时,认证后发现失控发票怎么办?

税务处理:发现“认证时失控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应立即扣留纸质发票,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于当日转稽查部门。“认证时失控发票”单独生成电子信息通过软盘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发现“认证后失控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并于扣留纸质发票并追回已抵扣税款后的当日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转稽查部门。“认证后失控发票”生成电子信息通过软盘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小贴士:1.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2.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四、发票失控了会怎么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的相关规定,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五、对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是否规定不得抵扣呢?

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文)规定:失控发票,暂时不得抵扣,移交稽查处理。如果是税务机关的原因造成的,可以抵扣;否则不能用于抵扣。

这构成了税务对待失控发票的基本规则。

但是,如果开票方虽然失控,但其开出的发票,当初是合法申报并缴过税的呢?一律不让抵扣就太简单粗暴了。税务总局2008一个批复作出了更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明确:如果开票方已经申报并纳税,受票方可以抵扣。程序上要求,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一个已缴税的证明。

这样,在明白不罚款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基本厘清失控发票在税上的规则了:

1 系统认定为失控发票时,暂停抵扣,等待稽查。但没有规定暂停的时间,纳税人只能等待了。此时要进项转出,进项转出是正常的操作,如果下月正常申报纳税,不存在补税和滞纳金的问题。也就是说,实际上只存在“纳税”的问题,不存在“补税”和“滞纳金”的问题。

再强调一下,增值税没有“期间”概念,什么时候被认定为失控发票,什么时候作进项转出。不存在“追溯”的问题。

2 如果是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的失控,或者是因为开票方走逃但走逃前此票已经纳税,则查明之后,可以抵扣。

开票方走逃,一般指没有履行一定的申报义务和纳税义务,此时,受票方就遭了殃,进项不能抵扣。税务只要不查出是“系统原因”或者“已经纳税”,就可以不允许抵扣。

所以,纳税人应该关注税务机关查处的进度。但这个进度对税务机关而言,的确没有时限规定。

3 最后,在不构成虚开的前提下,开票方走逃,是开票方的责任,受票方只是陪绑。所以,如果开票方最终落网,不论走行政处理渠道还是刑事处理渠道,如果补了税,则补税后,受票方也可以抵扣。

当然,受票方如果不知道对方被补了税,或者不知道可以抵扣,也就把亏吃定了。

六、如何避免取得失控发票?

1. 要注意考察客户,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诚信状况;

2. 注意发票验证,特别是货物所在地和发票所在地必须要一致;

3. 要多和税务机关沟通,打消侥幸心理,注意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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