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也有这些纳税误解,请及时制止~小心惹上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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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也有这些纳税误解,请及时制止~小心惹上大麻烦!

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十二个常见的纳税误区,很多会计人都误解了!各位财务小伙伴注意啦,如果你也有这些误区,请及时制止哦~

如果你也有这些纳税误解,请及时制止~小心惹上大麻烦!

误区一:购买不动产一定要分2年抵扣!

案例:公司营改增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一定都要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回答: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因此营改增后取得的在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动产可以一次性抵扣。

借:投资性房地产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1万元

注: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是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已经出租的建筑物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应该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而不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虽然投资性房地产业属于不动产,但是由于不符合15号公告所规定的“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应该可以在购进的时候一次性抵扣进项税的。

政策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

误区二; 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

案例:我公司属于肉食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12日从农民合作社收购自养生猪并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用于生产猪肉。同时在运输过程中取得了大量的过路过桥费的普通发票,请问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取得的通行费发票是不是不允许抵扣增值税?

答复:以上两种发票虽然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抵扣增值税。

政策参考:(1)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根据《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误区三:所有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

政策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公司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假如既没有政府部门出具的资金拨付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也未单独进行核算,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注意:

A: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B: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误区四:见到餐费发票就计入业务招待费!

在企业的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不少企业将餐费和业务招待费划等号。事实上,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餐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

比如:

◎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用餐,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

◎员工食堂就餐、加班聚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

◎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企业组织员工职业技术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开办费”;

◎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会计核算上列“工资薪金”;

◎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董事会费”;

◎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工会经费”;

◎影视企业拍摄过程中“影视剧中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入影视成本。

误区五:小规模纳税人一定按3%的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不一定都是适用3%征收率,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来适用不同的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等,可以选择差额征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参考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参考2: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财税第47号公告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参考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公告《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误区六:企业支付的罚款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参考: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是不允许扣除的,但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这就要对发生的业务进行具体判定,对罚款不能一律认为不能税前扣除,要看具体情况。

(1)公司因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被主管税务机关处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2)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3)向工商银行贷款,逾期归还款项,被银行加收罚息,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4)房地产公司因工程延期完工,导致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支付业主的违约金,是房地产公司与销售房产相关的正常支出,可在税前列支。

(5)与别的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因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货款,进而给供应商支付“违约金”,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误区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抵扣增值税

取得专票不一定允许抵扣,比如住宿费专票,员工出差取得的住宿费专票可以抵扣,但是公司接待客户,收到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得抵扣;同样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收到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得抵扣!

政策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误区八:企业注册成立了公司一定要缴纳印花税!

不一定,认缴制下的注册资金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只有实收的时候才需要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者未实际投入的资金不需要贴花,待实际投资时再贴。

因此,认缴制下的注册资金既不需要做账,也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误区九; 取得的专票认证期限均为360天!

案例:我公司属于销售汽车配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份收到了一张开具日期为2017年1月6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今天去税务大厅手工认证,国税局说是超过了180天了,请问一下专用发票的认证时限是不是已经延长到360天了吗?

答复:取得的2017年7月1日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误区十 :员工只有缴纳社保的工资薪金才允许税前扣除!

案例:我公司每个月工资表上有22个职工,每个月工资总额平均7万元左右,但是由于内部管理的原因,这些职工目前都没有缴纳社保,请问这些人员的工资薪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只要是合理的工资薪金就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目前与是否缴纳了五险一金没有关系。

政策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是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误区十一: 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普票都要写税号!

案例:我单位目前属于个体户性质,2017年8月9日取得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为2017年8月2日,但是这张普通发票没有填写我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请问这张发票是否有效?是不是不能作为报销入账的原始凭证?

答复:个体户不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因此这张发票属于有效凭证,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入账。

政策参考:(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2)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

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回答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税务部门和有关方面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企业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误区十二:收到的合同违约金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案例:我公司跟一个客户签订了购销合同,另外由于客户出现违约事项,公司收到客户交来的违约金计入了“营业外收入”,是不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回答:应该分情况处理:对于合同未履行时收取违约方的违约金,无须缴纳增值税,也不用开具发票;但是对于合同已经履行,购买方因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政策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务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的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上一个:原来不是每个单位或者个人都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下一个:烦恼!到底增值税“免税”与“零税率”我该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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