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混合销售”和“兼营”我总是多缴或者少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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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混合销售”和“兼营”我总是多缴或者少缴了?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时期的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的概念随之成为历史。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事项规定》)的规定,取消了混业经营的概念,重新定义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相应的增值税政策也随之发生调整。

混合销售和兼营,是税法中比较令人头疼的概念。很多财税人会在此处晕头转向,始终处于看着概念似乎懂,遇到问题不明白的阶段

但这又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因为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判断不对,就可能产生多缴或少缴税的风险。所以,我们有必要把它们分清楚。

一、兼营

1.什么是兼营呢?

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这个其实比较好理解,比如我们去移动大厅交话费,同时它还卖手机。也就是说,公司从事两种不同的业务,彼此之间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这就是兼营。

 例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1)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2.兼营怎么缴税呢?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比如这个移动大厅,原本话费是按照6%缴税,卖手机是按照17%缴税,如果它自己不能核算清楚,那就全部按照17%来缴税。

二、混合销售

1.什么是混合销售呢?

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项下存在不同的应税行为,兼营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统一的处理原则应当是,既不能强制的把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拆分为两项行为征税,也不能把纳税人的不同业务合并为一项行为征税。

如:餐饮企业提供餐食的同时售卖烟酒,也是混合销售的餐饮服务,烟酒和菜品一样可能都是单独计价的,但不能按照兼营单独征税,这些东西加上厨师和服务人员的劳动,共同形成了餐饮服务。

比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再比如你去商场买了个电视,商店负责送货上门。这里,商场既提供了销售电器的行为,又提供了送货上门这种物流辅助服务。这里,不论这个服务是收费还是免费,但这确实是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到了“货物+服务”。所以它也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

这个概念该如何理解呢?关键点有两个:

第一: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

第二:这项行为是“货物+服务的模式。"货物"是指有形动产,“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也就是属于原先营业税的那些税目。

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1)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2)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3)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这里特别注意,没有“货物+销售不动产”,没有“货物+销售无形资产”,也没有“货物+劳务”这些形式。

判断混合销售行为需要把握住的原则是,货物和服务是有内在关联性的,因为你买电器了,我才提供送货的服务,这就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商场就有一个送货门市部,无论是否在本商场买货,只要出运费,都提供送货服务,这种情况就是兼营行为了。

另外,我们还要体会一下,货物和服务之间其实是有一个从属关系的,一个是红花一个是绿叶,绿叶的存在是为了衬托红花的绚丽。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如果我办了个培训班,给大家讲增值税,一个人收998元,这个培训费属于“生活服务“中的文化体育业,但同时,我把我的讲义装订成册,在培训中发给大家,这又包含了一种销售货物行为,这项业务实际上就是“生活服务+货物销售“的混合销售行为,而且发讲义是为了让培训的效果更好。

如果我在培训班外面设置了现场卖书的摊位,培训的人路过的时候看到会买。讲课和卖书之间没有什么内在的关联性,是一种经营互补,这就是一种兼营行为。

2.混合销售如何缴税呢?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因此,混合销售作为一项销售行为,适用一种税率,并根据经营主体性质使用适用税率,不是使用从高税率。

规范说法:“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通俗说法:也就是如果你以卖货为主,就按销售货物缴增值税,如果你以提供服务为主,就按服务业缴增值税。

简单说法:就是按照主业缴税。

【犹豫了很久,不知道用那种说法更能满足读者的需求,只好都放上来,各取所需吧】

特别规定

按照上面这个原则,我们基本上就能把混合销售和兼营分清楚了,但有些问题实践中依然是难以把握的,由于争议很大,总局专门通过2017年第11号公告进行了明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两类情况,一个是销售活动板房等自产货物并提供按照服务,一个是销售电梯提供安装服务,按照我们刚才讲的原则,明明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的,一项行为涉及到了“货物+服务“,按道理说应该是按照主业来征税,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例外的规定呢?

我的理解是,“货物+建筑安装服务“这种模式,有它的特殊性,是很难判断出哪个是红花哪个是绿叶,两者在总的销售额中经常会呈现出分庭抗礼的局面,说不清什么时候哪个销售额大,这种情况下,按照销售货物17%征税,纳税人负担太重,按照建筑安装11%征税,这里面的税收筹划的空间太大。所以文件专门对此明确,就按照兼营处理吧。

当然总局怎么想的,我无从得知,但是,按照这种方式理解政策,我们更能解释通,也能更好掌握这两者的区别,我想这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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