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改增以后,发票 备注栏越来越受到税务机关和企业的重视,那发票备注栏又该如何理解的呢?
发票中的备注栏就是对某一交易事项进行补充注解说明的信息。
本文将开具发票应注明的备注栏信息分为自行开具与税务机关代开两大类进行总结及发票备注栏引发哪些税务风险?我们一起看看发票 备注栏的规定吧。
关键词:发票备注栏;自行开具;代开。
一、自行开具
业务类型 |
备注栏信息 |
文件依据 |
运输服务 |
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 |
公告2015年第99号 |
印花税 |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 |
公告2015年第99号 |
建筑服务 |
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销售、出租不动产 |
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差额征税开票 |
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
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预付卡 |
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
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
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 |
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
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
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
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 |
公告2016年第45号 |
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代开专用发票 |
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税总函〔2017〕579号 |
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代办退税专用 |
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
情形一: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形二: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形三: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情形四: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情形五: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必须要有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比如劳务派遣公司(安保服务同)、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同)选择差额计税,通过差额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要有“差额征税”的字样才是合规的发票。
情形六: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卡业务中,最终销售方收到销售款开具发票时,要在发票备注栏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情形七: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的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情形八:保险公司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情形九: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代开专用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情形十: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温馨提示:新增了“代办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要求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在发票开具方面要求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一方面避免了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发票的“销售”形式掩盖了代理服务的实质,另一方面通过对这类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也方便了退税管理。
二、税务机关代开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发票备注栏引发哪些税务风险?
一、“备注栏”对增值税的影响:
特此说明,除以下特别有文件规定“不得”扣除等明确的条款外,其余是我们理解上会有此类风险的分析,不代表绝对因为“备注栏”未加内容就否定交易真实性与证明性,如果涉及到复议或诉讼,可能会是另一种结果。比如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允许扣除,这点还并没有一些样本案例发生,是否未有备注不得抵扣,这一点也并没有列示出来。如果从一般的说要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的,那这个是一种信息,是不是没有就不符合规定呢?这跟开错税率的情形是不同的。倾向于认为是有解释空间的,但是不代表是没有问题的,因此在纳税人取得未按规定备注的,特别是建筑与不动产的,涉及项目与跨地区的事,还是要谨慎掌握。
(一)不可抵扣进项税的可能影响
财税(2016)36号文件: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那么所列“备注栏”规定,哪些影响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呢?
主要是分别是: 1、运输服务;2、建筑服务;3、销售不动产;4、出租不动产;8、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二)享受不缴纳增值税的可能影响
那么所列“备注栏”规定,哪些影响享受不缴纳增值税的业务呢?
这个只反映在7、单/多用途卡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规定:
(1)单用途预付卡业务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此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2)多用途预付卡业务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此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三)享受差额的扣除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二、“备注栏”对企业所得税的可能影响
“备注栏”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主要反映业务的真实性,即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那么所列“备注栏”规定,哪些影响企业所得税呢?
主要分别是:1、运输服务;2、建筑服务;3、销售不动产;4、出租不动产;5、车船税税款信息; 6、印花税信息;8、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三、“备注栏”对土地增值税的(可能)影响:
“备注栏”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主要反映业务的真实性,即影响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额。
那么所列“备注栏”规定,哪些影响土地增值税呢?
分别是:1、运输服务;2、建筑服务。
运输服务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总结:
发票“备注栏”的规定,实际使企业透露出更多的业务信息,也使税务机关对企业经济事项有了更多的判断依据,有利于票据市场的规范,但由于“备注栏”规定散落在各个法规之中,非常不利于纳税人充分了解政策,建议将“备注栏”规定嵌制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比如当纳税人开具运输发票时,主动提示纳税人“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以便开票方与受票方,都能取得合规有效的发票。
简单的因备注栏未完整或未填写就否定纳税人享有的抵扣或差额,或扣除权利,我们认为还是需要进一步的观察,因为它不是否定了一个错误的税收条款的执行,其更多是便利征管的一种辅助性的手段或信息。当然随着营改增试点的慢慢成熟,无论是系统还是征管都将有所改善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