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帐做错了可以调,但路走错了恐难回头!坚决say no!

随着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深入合作,其他机关大力配合和支持,各种联动制度正在不断完善,虚开发票犯罪将面临越来越大的打击力度,以身试法者必将难逃法律的惩处。

所以,规范经营是企业未来唯一的出路。

但是,还是有很多小企业利用国家免税政策漏洞,用多余的免税额给需要发票的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更有一些人专门开公司给他人提供虚开发票业务从中赚取费用。

说到受票企业,要醒醒了,通过购买专票虚假抵扣达到偷税目的的老板们,您也得收敛收敛了!

一般来讲,如果从进出货、财务、税务等整个流程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假,外人很难发现,不过最终是逃不过税务机关的慧眼。

很多公司离开了卖发票的就不会做账了,而且不少不良代理还充当发票买卖中介,殊不知,税局对虚开发票查的非常严,所有涉及购买专票的关联企业也都逃不了,轻则进项税额转出,重则还会有刑事责任。

杭州FY公司负责人何某最近陷入困境,内心被后悔和恐惧占据。因为默许甚至纵容业务员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何某的公司不仅没能抵扣成税款,反而面临被税务机关处罚与公安机关调查的局面。

事情还要从2016年说起。2016年的一天,何某到某钢材市场进货,偶然结识了赵某。赵某告诉他,自己有便宜的钢材进货渠道,但是需要支付提成,同时销售方不开具发票。在低价的吸引下,何某给赵某授权,让其以FY公司临时业务员的身份,通过便宜渠道帮助FY公司购买钢材、结算账款,后支付现金给赵某。

就这样,在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FY公司通过赵某低价购买了两批钢材,税价合计分别为350118元和401794.9元。虽然进货价格低了,但由于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进货无法入账。这意味着这些货不能抵扣进项税,不能列支成本,何某这下犯了愁。

“怎么办?”他询问赵某。赵某轻松地说:“买两张发票不就行了,我来帮你。”

于是,赵某熟门熟路地联系了两家开票公司,为FY公司虚开了无票进货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发票后,何某先后两次从FY公司账户上向开票公司转账,开票公司扣除开票手续费后将资金转回到何某的个人账户,伪造资金流。一番操作下来,何某的FY公司偷逃增值税税款近11万元。

2017年,曾给FY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家开票公司东窗事发,当地税务机关将相应情况反映到了杭州市税务稽查部门。

得到这一线索后,杭州市税务稽查部门人员立即对FY公司2015年至2017年的涉税情况实施检查。

稽查人员查找到FY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账务记录后,迅速依照法定程序提取了该公司的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汇款回单等证据,并向公司负责人、会计等相关涉案人员展开询问调查。

在接受调查询问的过程中,FY公司的会计在提供凭证资料后便咬定自己对其他事项概不知情,并称赵某是临时业务员,自己与其没有联系。这给检查和取证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面对询问,何某坚称自己并不直接负责业务、对发票的取得过程并不知情,并以各种理由来搪塞稽查人员的调查。但当稽查人员将已经掌握的有关接受两张虚开发票的证据摆出来时,何某撑不住了。他承认,这两笔业务都是由公司的临时业务员赵某办理的,自己明知这样做违法,但在利益的诱惑下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委托赵某无票进货、再接受其他企业虚开的发票对冲抵扣,从而少缴税款。为争取宽大处理,何某主动交待,还有一笔由赵某经手的业务存在虚开发票行为。

何某表示,在得知开票企业的虚开行为败露后,赵某就玩起了失联,自己怎么也联系不上他。

按照规定,FY公司对涉案发票进行了增值税进项转出处理,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增值税109536.43元、企业所得税86271.47元,并缴纳了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FY公司给予了罚款的处罚,并将其移送到当地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FY公司的情况不是个案。在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有企业负责人对业务员是否接受虚开发票不知情、默许甚至纵容业务员接受虚开发票,这样的行为隐藏着巨大风险,一旦虚开企业东窗事发,受票企业一定会受到牵连,到时候鸡飞蛋打,甚至可能会付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代价。这方面,企业经营者应当明白其中利害,以免因小失大。”

虚开发票,啥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上述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虚开普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何防范虚开发票风险

1. 约定合同条款

企业应注意合同条款中是否对发票开具的类型、内容、金额等有明确规定。

还可特别增加虚开发票的责任条款,约定若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要承担赔偿责任,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2.保持三流一致

企业在业务流程中,应时刻注意开票方是否与实际销货方、收款方一致,受票方是否与实际购货方、付款方一致及发票信息是否与真实交易、订立的合同一致。流程中出现“中间人”、使用私人账户等情况,企业应要提高警惕。

3. 及时查验发票

纳税人取得发票后,要及时对发票进行真伪查验,核对发票信息,实际购买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与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明细是否一致。

供货企业开具的发票当月可作废处理,建议企业在查验普票真伪过后,于次月征税期过后应再次复验发票有否作废,确保发票真实且正常有效。

税务局提醒纳税人:发票取得需谨慎,更加不要虚开发票。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已经是势在必行的。企业依靠侥幸心理偷漏税的时代,一去不复返。

财务人员也提醒老板:老板,别铤而走险虚开发票,也不要通过各种手段去虚抵发票了,别让我受到无辜的伤害了,我们依法纳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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