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三大误区!

一、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票和普票没有税收分类编码,不能作为有效凭证?

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当然是有效和合法的凭证,税收分类编码设计的初衷是为了防止纳税人虚开发票。纳税人进什么货,出什么货,可以通过税收分类编码的进行比对。举个例子。某纳税人贸易公司,进项发票是钢材,销项发票却是黄金、木材等。进项和销项不符,税务系统会有风险提示,纳税人有可能涉嫌虚开发票。

但是,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不存在虚开,因此系统并没有升级,代开的发票就没有税收分类编码。

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纳税人(销货方)发票专用帐,不能作为有效凭证?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加盖纳税人(销货方)发票专用章。但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即可用。

文件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四、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三、自然人不能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错: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比如:

①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

②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③保险企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收取佣金费用可以由支付方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专用发票;

提醒

自然人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

①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第二条第(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三条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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