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不管是少填,错填,还是多填,后果都会让你欲哭无泪!

会计人:不管是少填,错填,还是多填,后果都会让你欲哭无泪!

百顺鑫企业服务平台 2018-08-08 15:48:17
会计人:不管是少填,错填,还是多填,后果都会让你欲哭无泪!


小小备注栏,却大有讲究!各位小伙伴们 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牢记!不得马虎对待!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本来是一个填写辅助、说明内容的地方,销货单位、购货单位可自主决定备注栏的内容,可是现在税务总局多次对备注栏内容进行明确。此时,备注再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边缘栏目了,因为如果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将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哦!如果忽视了它,分分钟被判断为不合规的发票,不但可能多缴税款,倘若因此又产生了其他经济损失,那更是让人欲哭无泪。

这种情况下,原先并不为人所注意的“备注栏”关键时候挺身而出,承载了大量的信息披露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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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请看相关规定:

l 财税(2016)36号文件: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l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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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应该要清楚,什么情况下,应该填写备注栏,内容应该如何填写?

这里又涉及到企业自行开具及税务机关代开,不同的情形备注栏填写也大有不同。

情形一、企业自行开具:

1.货物运输

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依据:《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第一条。

2.建筑服务

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

3.转让不动产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特别提醒:同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

4.出租不动产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

5.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

参照不动产转让和出租填写备注栏信息。

6.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

若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项。

7.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第四项。

8.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

备注栏填写:原地税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或缴款书字轨及编号)

特别提醒: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

9.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

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依据:《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情形二、税务机关代开: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备注: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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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发票备注栏未填写会有什么后果?

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包括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通行费发票。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比如“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未备注将会有以下影响:

1.土地增值税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也就是说,建筑安装服务的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2.进项税额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件: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建筑安装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8]88号《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也就是说,建筑安装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提醒: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最后总结: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

——自行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都有上述要求

——仅限定于“提供建筑服务”有上述要求,如:购买建筑材料、接受设计服务没有上述要求

——备注栏未按上述要求的,属于不合规发票

——接受方和开票方都需要关注

上一个:告诉你,简单吃一顿饭,却暗藏税收风险 下一个:要知道,有些发票即使开具了,也可以选择不征税!所以大胆开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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