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六)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七)经政府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1份);
6.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7.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投资者的,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原件1份),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原件1份);外国自然人股东已进入境内的可以提交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复印件(验原件)。属中方投资者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8.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在申请书中填写);
10.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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