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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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时间点,无论在生活中还是在法律中都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如果你和朋友约定了3点见面,但到5点才姗姗来迟。朋友一定会不爽,也许还会佛袖而去。

在税法中,更是如此。税款不是想什么缴,就什么时候缴。你缴迟了,国家倒不会佛袖而去,反而会紧盯着你,除了补税款,再让你补缴点滞纳金,罚款。非让你记住这个教训才好。

在税种中,有关时间的规定有三个,一个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个是纳税期限,一个是申报期限。今天我们主要了解一下让人难以捉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什么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不尽相同。

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所有纳税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及时缴纳税款。

通俗来说,是指一个企业什么时候开始产生纳税的义务。它是某项业务是否应该缴税的时间节点,到了这个时间点,就产生纳税义务,应该缴税,不到这个时间点,就不需要缴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简单的业务中,其实是很好确定的,比如你去商场购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并且同时开具了发票,这是一个多么省心省力的交易啊, 对于商场来说收款日、交货日、开票日则是同一天。那么这一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妥妥地没问题。

但是事情不会总这么顺当,有的时候会因为各种其他原因导致当天开不了发票,只有后续补开的情况、比如:

  1. 等待开票的人很多,都在排队,而你耗不起这个等待时间,只能走为上册,下月再来开。

  2. 或者是开票软件突然故障,一时没办法开具发票。下月再来一起开!

  3. 再或者开票人员,忙不开的情况下,会面带微笑地说,您下个月再来吧,到时候一定给您开。

    .......

    一系列因素,没办法及时开票。

小编想问:

这种情况下,商场收了款,交了货,但是开票日移到了下个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当月还是下月呢?

顾名思义,答案是当月。

有的人可能会反驳说,不对啊,我记得增值税是以开票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请记住,增值税规定的是,开具发票的,以开票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个先,指的是在交易之前,而目前这种案例,是在交易后开具发票的,所以不能以开票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我们可以看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注点在“收款+交货”的日期上。开票日呢?如果提前,可以否掉“收款+交货”日,直接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到开票日;如果靠后,则失去这个法力。

当然开票日理想的状态是和交易同时发生。这个“同时”,不是说必须在同一天,其实只要在一个月之内(或一个季度之内),对增值税的计算缴纳都不会产生影响。

特立独行的“预收款日”

有一个特殊的日子,预收款日,是指货物服务还没提供的时候,先提前收取的一笔款项。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多数经济业务也不会产生纳税义务。

但对于租赁服务以及销售生产期限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来说,这个时点就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原先建筑业也在此列。但自从2017年7月1日起作废了「财税2017年58号」,建筑业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没有纳税义务了,但是有预缴税款的义务,预缴义务和纳税义务并不是一个概念,在此不展开讲解。

广义概念的“收款日”

关于收款,税法中有这么几个日期,“收款日”、“合同约定收款日“、“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

收款日,就是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这个通过银行对账单是很容易确定的,实际收到款项在多数情况下会产生纳税义务。在这里要区分,它和预收款的概念不同,是在劳务、货物开始提供之后或同时发生的。

合同约定收款日,很好理解,合同约定收款的日期,即使企业没有收到款项,但在税法中是相当于实际收款日,都会产生税收义务,所以,纳税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谨慎安排合同约定收款日。

“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这个日期该如何理解呢?我们先看一下这个销售凭据指的是什么?首先它是一种凭据,具有证据功能;其次要求是“索取”的,排除自制凭据。一般来说,购买方签字确认的收货单是具备这样的功能,拿到这个单据的那天,就是税法中规定的“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这一天,和实际收款日,在税法中是一样一样的。

所以,概括地讲,上面三个日期,可以通称为一个广义的“收款日”。

本质相通的“交付日”

关于“交付”的日期,在税法中也有几个具体的概念 ,“发货日” “劳务完成日” “权属转移日”,分别对应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业务,虽然它们的名称不相同,但其实质是一样的。我们可以统称为“交付日”。

那么不同税种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对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涉及国民经济中第三产业这一广泛的领域。第三产业直接关系着城乡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因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外,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对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确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标准较之前发生了一些变更,具体规定整理如下: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同时,对于"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又具体规定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特别注意: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上一个:为什么我没有机会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下一个:“折扣销售”开票问题及账务处理问题,看这篇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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