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销售”开票问题及账务处理问题,看这篇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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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销售”开票问题及账务处理问题,看这篇就足够了!

  折扣销售,顾名思义就是先打折再销售,同时又称商业折扣,就是销售方为了吸引客户,促进销售,根据客户的购买数量给予一定的折扣。

说到折扣销售不得不联想到销售折扣,虽然这两者只是前后顺序不一致,但是这两者的意思是一样的吗?

答案是:NO!

“折扣销售”开票问题及账务处理问题,看这篇就足够了!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这两个概念往往把很多会计人员搞混。认为这两者其实就是一样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的确,从字面看,这两个名词的共同点,都是销售方在商品定价的基础上,做出一点价格上的让步。但是两者的却大不相同!

折扣销售,先折扣后销售,企业为促进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后销售发生。

销售折扣,先销售发生后,为鼓励购货方在信用期限内尽快付款而给予的销货折扣。

所以即使同样是让步,让步的理由却各不相同,在会计上的处理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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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多余的话就不再多说了。接下来围绕今天的主题“折扣销售”如何开票?账务如何处理?

折扣销售在实务中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是“直接打折”,就是商品或服务的原价给打个折然后作为实际成交价;其二是“买一赠一”,也就是购买金额达到一定金额后,按原价直接赠送礼品。

一、面对这两种表现形式,应当如何开票?

实践中,开票的问题其实可以直接简单的以折扣后的金额来开具发票,相当于最终实现的销售价格就是你折扣后的价格,但是如果需要完整的展示你的折扣金额,那开票就有要求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比如这张发票,商家促销,店铺给了7.5的折扣,实际252,折扣后244.5。

公司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和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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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中经常还有买一赠一的情况,这种情况非常多,经常逛淘宝、京东都会有这种活动,比如买抽油烟机赠送榨汁机。

那这种行为如何开票呢?

其实我们要来理解一下这个行为的实质是什么?实质其实它就是折扣销售,无非就是有些折扣销售直接减钱,这种折扣直接送物品,行为都发生在实际销售之前,而不是事后,我们可以看做是一个定价的行为,实质上都是促销的手段。

那么理解了实质,开票其实也就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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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折扣销售的账务如何处理?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七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因为“商业折扣”是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所以对银行存款和主营业务收入都不产生影响。

 二、税务处理:

二、折扣销售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的处理

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文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文件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由此可见,无论“营改增”前,还“营改增”后,折扣销售销售额的确认,取决于发票开具的形式,在实务中要做到,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分别注明,折扣销售才能按照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可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折扣销售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因此,对于在企业的折扣销售行为中个人享受的折扣优惠,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销售企业也就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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